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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聊聊加班费那些事

发布时间:2025-05-13 16:31:26 人气: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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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聊聊加班费那些事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根据用人单位安排继续从事生产或工作所获得的额外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情况

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因证据不足导致追讨加班费败诉的案例数见不鲜。在接待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时候,也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劳动者称自己常年加班,每天工作时间都超过八小时,要求支付多少加班费。当让劳动者提供加班证据时,劳动者却认为这还要什么证据?法院过去调查取证不就可以了,公司这么多员工,天天这样上班,大家都知道。

在这里,涛律要讲的是:劳动仲裁和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仲裁委和法院一般是不会到单位调查取证的,除非是社会影响很大的群体性或有恶劣影响的特殊案件。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口说无凭”,劳动者主张加班费,首先要学会举证加班事实的存在,而且证据形式要求是原件和原物,比如考勤表原件,如果是通过钉钉打卡等电子考勤系统,需要当庭演示进入该系统,调出考勤记录等。

如何举证

对于加班事项的举证,劳动者可以从加班前、加班中、加班后3个时间节点入手,搜集和保留证据:

一是加班前可以搜集的证据,比如单位领导用QQ或者微信群通知加班,单位张贴书面加班通知,写有作息时间的规章制度,都可以对其进行截屏、拍照或复制留存。

二是可以保留交接班记录、领取材料记录、工作流程记录,加班时工作邮件或电话往来的一些记录;注意对自己所做的工作内容进行记录,将开会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会议内容记录下来。

三是加班后,劳动者要争取有同事出庭作证;要保留加班后向单位报销车费及报销理由的复印件,以及主张加班费时的录音、聊天记录等视听材料。

主张加班费是没有时效的。因为加班费的另一个名称叫加班工资,工资的诉讼时效是从员工离职开始计算的,在实际法律案例中,经常会有很多员工与单位发生仲裁的时候,主张在职期间七、八年的加班费,理论上如果员工举证得当,都是可以得到支持的。所以加班费是不存在时效的。

当然,不存在时效不意味着员工可以主张所有年限的加班费,主张加班费关键还是依靠加班事实的举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即 我国实行分情形差异化计算(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为基准):

‌(一)工作日延长工时‌:

不低于工资的150%(如每小时加班费=基数÷21.75÷8×1.5);

‌‌(二)休息日加班‌:

未补休时按200%支付;

‌‌(三)法定节假日加班‌:

按300%支付(如2025年春节前4天为法定假日,后4天调休按200%)。

对于单位特别超强度的加班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去提起投诉,投诉有时候是实名的,有些时候你也可以采取匿名的方式,从而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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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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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乾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劳动法、婚姻家庭法双专业律师

网名:济南涛律

网络视频栏目《涛律讲透劳动法》、《涛律讲透婚家法》主讲人

联系方式:13082756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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